委托人 :邹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邹女士是安徽省淮
委托人 :邹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邹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凤凰社区居民,拥有合法宅基地与自建房屋。2017年7月27日,在相关部门未与邹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邹女士合法拥有的房屋被烈山镇人民政府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镇政府的暴力拆除行为给邹女士的建筑物和其他财产造成了极大损失。因此,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邹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通过圣运律师的努力,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圣运律师乘胜追击,及时协助邹女士向烈山镇人民政府邮寄了赔偿申请,但镇政府迟迟未予以任何答复。圣运律师协助邹女士整理了自己的各项损失并综合了区域内其他人员获得的补偿数额,列举了损失赔偿清单并再次协助其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烈山镇政府赔偿经济损失。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邹女士的房屋并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并不具备拆除原告房屋的合法前提,且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存在以拆违促征迁的情况。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可知,有权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镇政府是无权认定邹女士房屋为“违法建筑”。而且镇政府也一直没有出具任何可以证明邹女士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文件,就这样将邹女士的房屋非法拆除,其行为明显损害了邹女士的合法权益。
其次,镇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现该判决业已生效,邹女士依法向镇政府提出赔偿申请,镇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不予答复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可知,邹女士有权依法获得赔偿,镇政府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镇政府在收到邹女士的申请后,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证明其拒绝履行赔偿,其行为明显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邹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在圣运律师的精彩开庭表现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邹女士附着物损失964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