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70起胜案】甘肃省胜案:拆除自建房屋程序违法?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5-28 13:52:3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俞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案情回顾 俞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人  :俞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

案情回顾
    俞先生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长新北路知行学院以北,大青沟西侧有一处1998年建成使用的自建房屋,这是俞先生唯一的住宅,也并非临时建筑。因俞先生的房屋建设在大青沟洪道建设范围内,安宁区城市管理局认为其侵占了城市规划的蓝线和红线,因此以俞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为由,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俞先生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眼见着自己将面临失去唯一固定居所的局面,俞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安宁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未曾料到,就在行政复议期间,安宁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工作人员将房屋拆除,致使俞先生遭受到重大财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中,安宁城管局虽具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措施的权利,但在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陆续作出了《违法建筑拆除公告》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并未经过催告的程序。不仅如此,在俞先生对此不服、进行行政复议,诉争事实尚未确认、行政复议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对其建筑物直接实施拆除措施。这样的行为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在程序方面明显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俞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案情后,认同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对俞先生的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这也为之后俞先生能获得合理补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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