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64起胜案】黑龙江胜案:以“拆违”为由拆除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确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5-09 13:55:4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董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1995年,董女士

委托人  :董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1995年,董女士获得宅基地并申请建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董女士颁发了农民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证。但当时,因宅基地旁边有高压线且周边有很多村民生活垃圾,无法建房。因此,董女士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一直到2005年董女士取得宅基地后马上组织建房,房屋于2006年建成,2010年左右加建一部分,共建设房屋600平左右。2019年6月,黎明街道办事处却以违建名义对董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这样的行为让董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本案中,董女士的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董女士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已经生活了10余年,10年来没有任何部门告知原告房屋是违建,现在为了达到使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目的,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并违反拆除,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不合理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合法的拆除程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诉讼,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中,首先董女士的房屋不应被“一刀切”的被视为是违建,再有,即使是针对违法建筑,街道办也无实施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街道办所作出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综合上述原因,圣运律师协助董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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