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09 13:54:0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谭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平凉市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谭先生是平凉市崆峒区人,在
委托人 :谭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平凉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谭先生是平凉市崆峒区人,在平凉市崆峒区菜市巷13号拥有合法的房屋,这也是谭先生的祖宅。1995年,与李先生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后,李先生搬到此处居住,后来平凉市自然资源局错给李先生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2017年4月,李先生与景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产权买卖协议,后景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力量将此处房屋实施了拆除。谭先生作为房屋的合法拥有者,并未与李先生签署任何土地转让合同。谭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严重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针对不同诉讼请求提起了行政诉讼后,谭先生的诉讼请求分别被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重复起诉为由,被裁定驳回起诉及不予立案。
圣运律师认为,谭先生的本次诉讼是请求平凉市自然资源局逾期未履行更正登记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和先前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首先,之前的诉讼请求为撤销土地使用权证和确认错误颁证行为违法,这两诉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同于此次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逾期未履行更正登记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对原告位于平凉市崆峒区菜市巷1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登记错误进行更正,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这在内容上有明显的不同。其次,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行政不作为,而先前提及的两诉诉讼标的都是错误颁证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重复起诉,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谭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