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9 09:58:03 作者:圣运律师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帮叶先生拟定了维权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实施
委托人:叶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
案号:(2018)92号
案情回顾
叶先生与山西省某市城北居委会签订了合法营业场地承包合同,承租了土地3余亩场地供个人居住与经营面粉厂使用,并按合同缴纳场地租赁费用。2013年6月,城北居委会告知叶先生该块土地因被纳入某市政府的某景区规划范围而征收,这块土地将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叶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受到了侵犯,因此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帮叶先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实施。
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叶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经EMS物流查询,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已签收信息公开申请,却迟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因此,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帮助叶先生争取合法权益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已经主动公开,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审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市国土资源局已经签收了叶先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履行其职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复决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