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5 08:48:47 作者:圣运律师
赵先生在广西某社区合法拥有承包地,因拟建社区项目该承包地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罗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
委托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
案号:桂自然资复[2018]3号
案情回顾
赵先生在广西某社区合法拥有承包地,因拟建社区项目该承包地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罗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经过细致地研究和探讨后,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迅速拟订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
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等政府信息材料。
在当地国土资源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迟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后答复称由于赵先生没有提供具体的项目名称,无法提供涉及地块申请公开的项目资料。因此,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帮助赵先生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94号令)第二十一条及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在本案中,当地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答复。
复决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当地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