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23 15:33:57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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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镇人民政府
【案号】:(2018)浙04行终226号
【案情回顾】
1992年王先生作为户主申请在浙江省某村建造村民住房,经审批准许建设用地面积11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平方米的住房及用地面积40平方米、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生产用房。
经过调查后,于2017年11月2日,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一份,认定王先生占地面积为161.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14.76平方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某市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认为该建筑依法应当认定为乡村违法建筑。
2017年11月3日,镇政府作出决定,责令王先生在2017年11月6日前对涉案建筑进行限期拆除。由于在规定日期前王先生未自行拆除也未申请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镇政府于2017年11月15日拆除了王先生的房屋。王先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争取合法权益帮助。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认真研究了案情,迅速制订了办案方案,决定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帮王先生维护合法权益,并派出团队专业律师出庭。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镇人民政府在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决定书中载明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然而镇政府在进行拆除前,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载明救济途径、期限,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通知书中载明的违法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的事实。因此,镇政府的拆除行为应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结果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镇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但未对扩大拆除的部分房屋予以认定。圣运律师认为,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行为,实施依据为违法建筑的确认和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王先生被拆除的建筑除房屋外还包括搭建的彩钢棚的棚顶,对此拆除行为也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了切实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协助王先生再次提起了上诉。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支持并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镇人民政府拆除王先生搭建的彩钢棚棚顶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