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1 12:27:44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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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街道办
【案号】:(2018)浙1022行初72号
【案情回顾】
王先生在浙江省某村经营养殖合作社,2018年2月,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调整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及关停主城区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的通告》,将王先生的合作社列入禁养区范围。2018年3月,街道办向王先生发出通知,要求王先生在3日内将养殖场自行拆除。王先生未自行拆除,随后,街道办组织相关人员将养殖场拆除。
王先生认为,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皆不合法,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王先生的案件叙述,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虽然街道办否认该次拆除系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认为仅仅是在原告同意下所进行的协助行为,但相关证据显示,拆除养殖场并非原告的初始意愿,而是在街道办要求下由街道办组织参与的结果,此次拆除可以认定为一种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应当受到《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等相关法律程序的约束。
在本案中,街道办称王先生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但该认定并没有得到相关机关的认可,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街道办未作出拆除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履行催告义务,属于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街道办拆除养殖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