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案:农作物遭遇强推,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4-04-10 10:34:08 作者:

委托人 :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区管理委员会

委托人 :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陕西省某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高先生是陕西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地上种有桃树等农作物。几年前,高先生承包地被管委会组织的相关人员非法损坏,合法权益严重被侵犯。多方求助未果,高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办案策划协助下,非法损坏事实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随后,高先生向区管委会提出了赔偿请求,但区管委会作出的案涉赔偿决定书显然没有让高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一审、二审程序该份不合法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被判决确认撤销并责令予以赔偿。在协商赔偿的过程中,区管委会与高先生就赔偿数额依旧迟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与律师的支持下,高先生再次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合理赔偿。
 
在诉讼程序中,圣运律师为高先生整理了详细的损失清单及合理的赔偿标准。管委会认为高先生提出的赔偿标准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但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中管委会制定的所谓的补偿标准,是依据2013年的标准对2018年的土地进行补偿,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的范围除了包括被推平承包地上附着物的损失费用外,还应当包括高先生因案涉承包地被征收必然可得的补偿利益。更重要的是,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区管委会虽然几次对高先生重新作出了赔偿决定,但在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有异议且有相应证据作证的情况下,区管委会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赔偿决定进行相应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案件,对圣运律师主张的意见予以认可,判决撤销了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高先生的各项损失。在律师的协助下,一次次的胜诉判决都是高先生有利的协商筹码,期望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高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今早的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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