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4 17:15:41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鞍山市某公安局案情回顾张先生在辽宁省拥有一处100余平的合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鞍山市某公安局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辽宁省拥有一处100余平的合法房屋,该房屋所在区域由于涉及到征收项目,在不明身份的人员拆除邻居房屋的侧墙和屋顶时,张先生的房屋也受到了损坏,并且受损情况严重。几经打听,张先生始终未能找到损坏原告房屋的主体,无奈之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向当地派出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查明损坏房屋的主体,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但查处申请自签收后一直未予以处理,因此办案律师迅速协助张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但也一直未收到任何答复以及复议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张先生对派出所的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公安局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公安局应当对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进行审查,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张先生,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判决鞍山市某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张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