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胜案:征收部门强制收回养殖使用权,圣运律师助力上诉维权!

发布时间:2022-04-11 13:36:25 作者:

委托人 :班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盘锦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委托人  :班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盘锦市某县自然资源局、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盘锦市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盘锦市某县自然资源(林地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


案情回顾

 

辽宁的班先生是案涉海域的养殖业户,几年前盘锦市退养还滩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了《关于盘锦市“退养还滩”湿地修复的通告》,表明将依法提前收回养殖海域使用权。随后,班先生的使用权到期,按照补偿的相关通告办理退养手续,但未就补偿事宜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协议。一年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恢复海域原状的通告,责令养殖业户恢复海域原状,拆除构筑物。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班先生并未自行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相关部门便安排人员将设施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班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启动法律程序的过程中,圣运律师协助班先生查明县自然资源局是案涉海域的行政主管单位,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该局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的代为履行行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协助班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以因班先生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期恢复原状,自然资源局才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为由,判决驳回了班先生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认为,本案中在相关部门决定提前收回海域权之后,一直未能妥善解决班先生的补偿及用海设施及构筑物处理的问题,怠于履行相应的职责,一直拖延直至将房屋及相关设备野蛮拆除。在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强拆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公平原则。甚至作出的恢复原状通告没有依法送达班先生,更没有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班先生的权利,应当确认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班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发回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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