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2 15:32:5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刘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上海市
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上海市普陀区老真北路费家宅人,在上海市普陀区老真北路费家宅25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住房一处,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现因“普陀区真北村地块(二期)旧区改造联合土地储备”项目,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临征收。为了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向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普陀区真北村地块(二期)旧区改造联合土地储备”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普陀区规资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刘先生对于其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两项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补正。有一项曾经已提出过申请,将另行答复,并表明其他的信息其不负责公开,建议刘先生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咨询。但经过等待,刘先生也并未收到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另行答复告知书。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2019年6月25日,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普陀区规资局作出的《告知书》。圣运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基于认为刘先生的申报材料具体指向不明确的事实判断,在告知书中要求刘先生补正。同时,通过便民形式予以告知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申请表等信息是否应该公开。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混淆了补正告知和正式答复,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再有,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通过援引具体法律条款并说明理由,但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并未做到。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