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21 15:59:04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温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自贡市大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回顾 温先生是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人:温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自贡市大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回顾
温先生是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永田村4组村民,他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及房屋属于征地范围。2018年7月25日,自贡市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温先生发送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认定温先生在永田村4组搭建的284.4平方米养殖圈舍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温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严重打扰,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温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拥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权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进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得,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巨顶。不仅如此,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时,行政机关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本案中,自贡市大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在温先生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时,对温先生的彩钢棚实施了拆除,在拆除前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催告义务。这样未履行法定程序,就实施拆除的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自贡市大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先生的彩钢棚实施拆除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