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43起胜案】江西胜案:自然资源局委托镇拆除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4-21 15:57:44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尤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案情

委托人:尤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尤先生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回镇半岭村麻杏里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南康区龙回半岭家具集聚区一期/二期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被征收。尤先生尚未与拆迁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协议之时,2019年3月23日,其房屋及土地地上附着物被拆除。这样的行为使尤先生遭受了十分严重的财产损失,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尤先生得知“拆迁办”为龙回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是为了完成征迁工作设立的工作办公室。尤先生的涉案房屋和土地的征收工作是由南康区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和征收部门作为征收主题,由国土和征收部门委托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因此,在律师的协助下,针对这样的拆除行为,尤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受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的委托对尤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南康分局也是为了完成征迁工作而成立的办公室,因此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拆除房屋和土地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该由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本案中,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并未对尤先生进行催告,剥夺了丁先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这应当属于程序违法。再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但拒不交出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本案中,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情况下,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对尤先生的房屋和土地附着物组织实施拆除,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委托南康区龙回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3日拆除尤先生房屋和土地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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