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2 10:55:55 作者:圣运律师
2018年4月24日,镇人民政府向叶先生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叶先生拆除农房周边的违法建筑。
【委托人】:叶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4日,镇人民政府向叶先生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叶先生拆除农房周边的违法建筑。叶先生认为,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严重侵犯了自身的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研究认为,依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以通知书的形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充分听取叶先生的意见,《限期拆除通知书》中也未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遂协助叶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