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10:45:12 作者:圣运律师
陈先生在河北省遵化市某镇依法经营水泵厂,并于2004年3月24日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
【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省自然资源厅
【案情回顾】
陈先生在河北省遵化市某镇依法经营水泵厂,并于2004年3月24日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因遵化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水泵厂所在土地被征收,在安置补偿未经落实的情况下,陈先生的水泵厂被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研究,制订了办案方案,协助陈先生于2018年2月向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查处申请书,然而并未得到任何回复。圣运律师认为省自然资源厅未能依法履行查处职责,遂协助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省自然资源厅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本案中,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陈先生的查处申请书后,并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也未尽到监督和督促的义务,致使陈先生的申请事项不能得到及时核查和处理。
最终,法院对于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了依法且公正的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责令省自然资源厅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针对陈先生的查处申请事项重新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