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10:03:23 作者:圣运律师
p p1 {margin: 0 0px 0 0px 0 0px 0 0px; text-align: justify; -webkit-hyphens: auto; font: 17 0px Helvetica Neue; colo
【委托人】:王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区管委会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贵州省某村有房屋一套,因棚户区改造,王女士的房屋被拆除。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后,王女士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赔偿,要求恢复宅基地、房屋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区管委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赔偿决定:驳回王女士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赔偿王女士人民币15余万元。王女士不服该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迅速制定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区管委会作出赔偿人民币15余万元的行政决定明显不合理,协助王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重新计算赔偿数额并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宅基地已经被纳入高铁片区控制性规划范围内,要求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不予支持。关于其他损失,则按照区管委会的《征补方案》以及法律规定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经过计算,共计人民币16余万元。
圣运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选择,有违“公平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征收公告》是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而《征补方案》是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参照后者的时间点明显不当,遂建议王女士提起上诉,争取获得更多赔偿。
二审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在其他方面加判了赔偿。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区管委会赔偿王女士人民币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