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8 09:30:12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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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区管委会
【案情回顾】
陈先生在广西某村租赁土地若干亩,用于汽车服务公司经营。2014年,该土地被征收,区管委会与该土地的权利人——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数额,并约定该村民小组应当自行清退承租人,并自行处理与承租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如若村民小组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区管委会有权组织拆除。
因部分法律问题尚未解决,陈先生未能在区管委要求的期限内拆除房屋,区管委会随即进行了拆除。看到自己的房屋被拆,陈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做出了办案方案,并指派团队律师出庭应诉。圣运律师认为,从陈先生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该房屋确系陈先生建设并作为实际使用人,与该征收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阻挠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即便区管委会主张其已经与村民小组签订了行政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区管委会可以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径自拆除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建议,确认区管委会未履行法定程序便拆除陈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