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4 14:20:04 作者:圣运律师
某公司于2005年与南宁市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三产用地租赁合同,承包土地22亩,合同期限20年
【委托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管会”)
【案情回顾】
某公司于2005年与南宁市某村村民小组签订三产用地租赁合同,承包土地22亩,合同期限20年,建成房屋用于经营使用。2017年9月27日,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暴力拆除,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某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队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争取合法补偿权益。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该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市经管会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市经管会辩称,第一,该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产权属于某村村民小组。第二,房屋在拆除前已和某村村民小组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相关征收程序已完成,因此,拆除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行为。
圣运律师认为,此案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其合法性予以全面审查。市经管会主张某公司与被诉拆除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但相关证据显示该公司确与某村村民小组签订房屋建设合同,且作为实际使用人因物品等原因亦与拆除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请求法院判定拆除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7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