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4 14:17:34 作者:圣运律师
2015年9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征收该村村民小组涉案土地
委托人:某村村民小组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24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征收该村村民小组涉案土地,同年10月12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涉案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办法,但因补偿过低,双方无法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
11月19日,市国土资源局对村民小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村民小组不服,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队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争取合法补偿权益。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村民小组向市初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公告,但并无证据证明市国土资源局在公告后充分听取了村民小组的意见,且相关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至今未支付。在此情形下,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村民小组交出土地,应属于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市国土资源局不服,上诉称涉案征地行为并未达到违法程度,一审判决仅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为由确认违法应属裁判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征收土地已完成相关征收以及公告工作,但市国土资源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当交出被征收土地的期限,也没有证据证明市国土局已催告村民小组在一定期限内配合交出被征收土地,在相关行政程序缺失的情形下,市国土局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市国土局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为应属程序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