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4 14:15:24 作者:圣运律师
姜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为满足居住需要,姜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套房屋
【委托人】:姜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执法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某街道办
【案情回顾】
姜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为满足居住需要,姜先生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了一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取得规划许可。2017年,区执法局下达通知,责令姜先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姜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2017年7月18日,区执法局、街道办、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对姜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眼看自己房屋被拆,姜先生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听取了姜先生的遭遇后,王有银律师迅速拟定争取合法权益方案,要先确定联合执法的各个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才能要求后续的赔偿。在律师的帮助下,姜先生将上述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拆除行为存在多处程序违法,足以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但就违法主体而言,除了区执法局直接实施了拆除行为之外,其他机关并未实质参与,不应作为共同被告。圣运律师认为该认定有错误,因为据姜先生提供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来看,上述单位均派工作人员到场,并对姜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协助区执法局直接实施拆除,应当作为共同被告,遂协助姜先生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区执法局、街道办、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