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14 14:13:45 作者:圣运律师
刘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若干亩。因工业园区、路段延伸建设
【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浙江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承包地若干亩。因工业园区、路段延伸建设,刘先生的承包地面临征收。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刘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市国土局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只公开了《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未见刘先生要求公开的其他文件。刘先生认为,市国土局未完全履行行政公开的法定职责,决定采用诉讼的方式争取合法权益,遂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律师根据刘先生提供的情况作了详细的案件策划,并指派团队律师出庭应诉。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市国土局答辩时称路段延伸建设项目所用的集体土地并未纳入征收范围,也就不存在刘先生要求公开的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也就无法向刘先生公开,但是,市国土局并未告知刘先生上述信息不存在,故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该没有公开全部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市国土局没有公开全部政府信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