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贺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县人民政府
委托人 :贺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锦州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辽宁的贺先生是锦州人,曾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用于居住生活。几年前,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以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需要为由,将贺先生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但贺先生一直未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贺先生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严重侵犯,无奈之下,贺先生选择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针对县政府怠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政府认为双方不具有征收法律关系,其对贺先生不具有安置补偿职责。
圣运律师认为,国务院590号令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县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以铁路改造项目需要,将贺先生的涉案房屋纳入到征收红线范围内,县政府应当按照当地《铁路建设项目铁路权属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依据贺先生提供的《补偿协议书》可以证明贺先生所有的涉案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在案涉房屋拆除之前,县政府作为征收部门还组织了相关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信息采集,并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评估报告。因此,县政府应当依照相应法规对贺先生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贺先生依法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