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胜案:警惕“以拆违促征收”嫌疑,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14 10:02:08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孙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湛江市某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广东省孙女士在村内有一处房屋,

委托人  :孙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湛江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广东省孙女士在村内有一处房屋,上个世纪90年代孙女士在村内进行开荒种树,随后在土地上建设猪栏进行生猪养殖。随着当地的城市化发展,当地创建卫生城市禁止养猪,区政府便将孙女士的猪栏予以拆除。一个多月后,村委会向孙女士提出征收土地,但未将相关征收公告以及项目予以公示。孙女士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深感孙女士的困难处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制订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在24小时内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办案过程中,圣运律师了解到街道办曾向孙女士作出过《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孙女士将搭建的铁皮棚予以拆除。但该份《限期拆除通知》明显存在着违法之处。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孙女士搭建的铁皮棚虽然当年未办理用地及报建手续,但这主要由于历史原因及我国农村发展行政管理中的实际情况。面对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合法的谨慎处理。再有,孙女士的铁皮棚已经存在了十几年,面对这样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提醒其办理各项手续,而不是一直放任不管。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征收的情况下,由于孙女士与村委会协商征收补偿未谈妥,就将其铁皮棚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的行为有拆违代替征收的嫌疑。 

除此之外,即便铁皮棚是违建,街道办事处也不具备认定违章建筑的资格。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本案中,认定孙女士自建房屋是违章建筑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并不具备认定的主体资格。综合上述意见,圣运律师协助孙女士提起了诉讼程序,一审被驳回后又再次提起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胜诉结果为孙女士的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期望在律师的协助下,孙女士能够尽快获得合理的补偿,日常生活回归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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