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简讯:诉讼胜辽宁省人民不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时间:2018-03-26 15:36:4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卢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案情简述】 原告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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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卢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原告卢先生(化名)系辽阳市太子河区某村村民,承包村里土地4亩,建造了1000多平的温室大棚用于养殖,后被征收。为核实自己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合法性,原告于2016年8月4日通过辽阳市太子河区政务信息公开中心作出的答复,得知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辽阳市2001年度第7批次实施方案用地的批复》,因对批复不满,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以EMS的方式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批复。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后,至今尚未作出复议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卢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经圣运律师指导,卢先生将辽宁省人民政府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对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卢XX行政复议决定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案件诉讼费五十元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承担。
【办案点睛】
       根据《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至本次行政诉讼提起之前未作出复议决定,亦未向原告告知原由,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被告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本案中,因原告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同内容的复议申请,且被告已对复议申请决定立案复议,虽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首次申请的复议职责没有意义,但仍应当判决确认其相关履行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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