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30起胜案】湖北胜案:厂房遭遇拆除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30 15:09:10 作者:

委托人:孙先生、梁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孙先生、梁女士是恩

委托人:孙先生、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孙先生、梁女士是恩施市龙凤镇居民,在该镇古场坝村二台坪组拥有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造厂房用于开办工厂。2017年11月15日,镇政府曾向孙先生、梁女士下发《拆除通知书》,告知将于2017年11月20日拆除其厂房。2019年3月,孙先生、梁女士的厂房被拆除,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们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首先镇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孙先生、梁女士所建的加工厂房在龙凤镇规划区内,是违法建筑,所以需要拆除。但镇政府一直未提交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在规划区内,案件事实还存在着不清楚的地方。其次。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厂房为违建,因此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但在孙先生、梁女士未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时,镇政府并未依法先进行催告,然后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而是直接进入了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程序,作出的《拆除通知书》在内容上也欠缺完整,并不能视为等同于对孙先生、梁女士的催告。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孙先生、梁女士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样的程序也应当被视为违法。
 
     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梁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拆除通知书》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了孙先生、梁女士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便再次协助两位委托人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恩施市龙凤镇人民政府拆除孙先生、梁女士的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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