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30 15:05:08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周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周先生是宁波市海曙
委托人: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周先生是宁波市海曙区人,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横港村里漕自然村搭建了一处建筑物,面积为18.34平方米,2018年7月17日集士港政府向周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周先生于2018年7月22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建筑,逾期不拆除则拆除。随后,集士港政府对周先生的建筑予以拆除。周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除行为严重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开展相关办案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涉案房子为周先生拥有的合法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颁发宅基地证,但该村所有村民的住房均无宅基地证,并非只有周先生一人的房子未办理证件,故以周先生的建筑物未经用地审批及规划审批擅自搭建为由,认定周先生的建筑物属违法建筑是不合理的。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对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上新建的房屋。因此,镇政府不具有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其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超越法定职权》,应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对拆除违建的程序也有详细的规定,但集士港镇政府拆除周先生的房屋时,并未依照法律规定,更剥夺了周先生的救济权利。综上,镇政府拆除周先生房屋应当被视为缺乏合法根据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拆除周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