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25起胜案】河南胜案:建设管理指挥部作出公告代替征收决定?圣运律师助力维

发布时间:2020-03-25 13:52:30 作者:

委托人:谭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章先生再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和伏山

委托人:谭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章先生再南召县城关镇丹霞路和伏山路交叉口拥有房屋和门市房,建筑面积474.6平方米。因修路项目,谭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谭先生在征收过程中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犯,正常生活也遭受到严重打扰,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谭先生于2018年11月19日向南召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了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随后,收到了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附带了《丹霞西路、影院西街道路建设工程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并没有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看出,南召县人民政府就是把《拆迁公告》作为了实际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在公告发布时,除该公告外并未制作关于该征收项目的其他文件,也未下达征收决定,除了谭先生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其他房屋也都已经拆除完毕。这样的行为损害了谭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他提起了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征用房屋应当适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和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及时公告,在公告中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本案中,首先,《拆迁公告》的署名单位和用印单位均为“南召县城关镇建设管理指挥部”,并不是南召县人民政府。再有,公告发布时也并未告知谭先生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这样的公告应当被视为无效。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南召县城关镇建设管理指挥部”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的《丹霞西路、影院西街道路建设工程拆迁公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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