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5 13:52:14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肖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肖先生为株洲市云龙示范
委托人:肖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肖先生为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村实竹冲组村民,因“中医药”项目,肖先生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拆除。失去固定居所的肖先生一直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安置补偿,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综合案件情况,于2019年8月19日,向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其按照相应的补偿标准依法对肖先生进行合法公平的安置补偿。在2019年9月2日,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向肖先生作出的《回复》中,表示其房屋经过合法鉴定,被定性为违章建筑,已由职能部门在完成拆违程序后组织进行了没有合法手续拆迁。由于房屋属违章建筑事实清楚、行政拆除程序合法,根据市、区文件规定,违章建筑不予以补偿。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本案中,曾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主体也应是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肖先生的是否应进行安置补偿、该如何进行安置补偿也应属于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法定职责。区管理委员会是不具有相关法定职责的,现在区管委会超越法定职权对肖先生作出不予补偿的回复,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肖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