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18起胜案】山东胜案:猪舍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19 18:25:58 作者:

委托人:宋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宋先生是山东省潍坊市高密

委托人: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宋先生是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柴沟镇范家大村村民,在村内依法拥有合法的承包地。2000年宋先生为响应中央和国务院发展养殖致富的号召,在镇政府及本村村委的统一组织下,宋先生向村委申请兴办生猪养殖。经村委同意后,宋先生承租了同村村民位于范家大村后窑地约1.3亩承包地建设养殖场。2005年经范家大村村委会同意并向其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宋先生从村集体依法承包的1.7亩南洼地与本村村民的1.3亩后窑地进行了置换,以便于养殖场的运营。

 

    2019年3约14日,镇政府向宋先生发出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为宋先生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村内擅自建设房屋及猪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不仅如此,在宋先生并未针对此文件提出异议之时,镇政府就自行组织拆除队伍将养殖场进行拆除。宋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首先通过宋先生可提供证据及曾签订的合同书可以推断出,宋先生的猪舍修建于2008年之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镇政府却在《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宋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这应当被视为适用法律错误。

 

    在程序方面,及时认定宋先生的建筑为违章建筑,镇政府的拆除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镇政府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应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在本案中,柴沟政府下达拆除决定书,并告知了宋先生的复议及诉讼期限,但当日就实施了拆除行为,这属于剥夺了宋先生的救济权利。这样的行为应被视为拆除程序违法。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柴沟政府拆除宋先生猪舍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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