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17起胜案】山西胜案: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答非所问”?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19 18:25:42 作者:

委托人:潘先生等5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案情回顾 潘先生等5人都是

委托人  :潘先生等5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潘先生等5人都是太原市杏花岭村杨家峪乡小枣沟村村民,位于该村的承包地因“杏花岭高级中学”项目被征收。因正常受到了干扰,也担心征收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潘先生等5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潘先生等5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承包地所在地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征收红线图、一书四方案、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等系列性政府信息文件。2019年6月26日,潘先生等人向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却被拒收退回。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潘先生等5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区自然资源局辩称,拒收信息公开申请是因为邮寄地址与其真实所在地址不同。在其接到潘先生等5人的诉状及请求后,已进行了答复。认为潘先生等5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身份不能说明申请的政府公开信息与自身的关系,并且由于其向市局申请公开过,市局已经进行过答复,因此这样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并且,杏花岭高级中学项目已撤销,因此向潘先生等5人答复项目撤销。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认为潘先生等5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范围的,应当予以公开,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潘先生等5人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应当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如果认为其属于重复申请的,应当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潘先生等5人申请的事项属于区自然资源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告知潘先生等5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即使其认为潘先生等人重复申请,但作出的项目已撤销的答复内容也与申请的事项并不吻合,不应被视为其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因此,这样的答复应当被予以撤销。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判决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