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19 18:25:2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杨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杨先生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东坝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金塔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杨先生在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东坝镇渠东村有一处房屋,因肃州至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公路项目建设,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都未得到过任何安置补偿费用。杨先生一家的生活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高速路的修建导致房屋墙壁被震裂、噪音大且出行不方便,房子已经无法正常居住。这样的征收行为让杨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因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金塔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于2018年12月3日向金塔县人民政府申请安置补偿。但在其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中,拒绝了杨先生的拆迁安置补偿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首先,在本案中,金塔县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对涉案被征收的土地予以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在诉讼过程中,依据金塔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肃航公路建设征地的公告》以及履行征地职责的工作记录,可以认定杨先生的宅基地在征地范围内,应当被征收,因此杨先生也是具备征地补偿安置的请求权基础的。最终,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金塔县政府在与杨先生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按时通车,决定在通过杨先生宅基地的路段,收窄道路。但杨先生宅基地距离公路尚不足五米,依照规定并不符合安全控制区范围要求,是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金塔县政府应从公共利益安全角度考虑,按照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对杨先生宅基地实施征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金塔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杨先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