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015起胜案】内蒙古自治区胜案:区对安置补偿申请迟迟未作出答复?圣运律

发布时间:2020-03-19 18:25:01 作者:

委托人:季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红山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季先生是原赤峰第二肉联厂职

委托人:季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红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季先生是原赤峰第二肉联厂职工,从2000年至2013年在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担任屠宰管理职位。原赤峰市第二食品公司于1998年2月申请进入破产程序,2000年12月18日破产终结。原赤峰市第二肉联厂是原赤峰市第二食品公司的下属企业,承担着赤峰城区猪肉供应服务。赤峰市人民政府为了解决市民“放心肉”的问题,指令企业不能破产,所以从2000年至2017年原赤峰市第二肉联厂一直实际生产经营。但是到目前为止,因为原市商务局撤销及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未实际停产等原因,肉联厂破厂后的职工安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根据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原赤峰第二肉联厂情况的报告》以及2013年9月10日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赤峰市与红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转让协议》,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有职责解决肉联厂破产后的各项问题,包括职工的安置问题。因此,一直未得到安置,生活陷入困境的季先生来到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季先生向应该承担安置责任的红山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但经查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30日签收了季先生的安置补偿申请,但一直至超过60日,都未给予季先生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根据协议和相关报告显示,红山区人民政府作为安置补偿职责的主体,超过60日依旧对补偿申请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属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职责,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季先生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红山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季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违法。责令红山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季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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