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7 18:16:01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李先生、袁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案情
委托人:李先生、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李先生、袁女士是夫妻,同为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松山村村民,1997年5月再该村建设了一幢房屋。房屋后被不明人员进行拆除,这样的征收方式严重侵犯了封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的儿子小李于2018年9月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申请对这样的违法拆除行为进行查处,随后又因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区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举证答辩程序得知是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圣运律师再次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局顶,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在本案中,灵溪镇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未提交政府部门责令执行手续、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前的催告及公告、行政没有合法手续决定等证据,这应当属于程序违法。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灵溪镇人民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的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