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999起胜案】江苏胜案:养殖场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5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6:3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何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桠溪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何先生是南京

委托人:何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桠溪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何先生是南京市高淳区桠溪街道安乐村村民,承包土地约15亩左右,从事农业生产、修建养殖场等建筑物。2017年9月13日,桠溪街道办以“拆违”为由,组织拆除了何先生位于桠溪街道安乐村的建筑。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何先生合法财产权益,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首先协助何先生就这种违法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桠溪街道办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紧接着,为了何先生能获得合理补偿,圣运律师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向桠溪街道办提出了赔偿申请。但桠溪街道办于2019年2月1日签收该申请书后,未在2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合法权益损失、财产权益的直接损失。本案中,针对何先生的设备和物品损失应当综合实际情况及市场价值、数量、折旧等因素,酌定损失金额。针对何先生养殖场的生猪损失,应结合何先生的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各类生猪市场价格来酌定损失。针对猪舍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失,虽然周先生未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在农田上建设了猪舍,但这些构筑物的可回收建筑材料属于何先生的合法权益。

    桠溪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导致建筑材料失去了再利用价值,应当予以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桠溪街道办应就其违法行为给何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何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桠溪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违法拆除何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赔偿何先生的损失共计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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