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996起胜案】北京胜案:一审遗漏了应当参与诉讼的关键当事人?圣运律师助力上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5:57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王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村村

委托人:王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林地0.5亩用于栽植核桃等果木。后该地块树木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砍伐非法抢占,且在该地块建造房屋,后经查明是村民委员会所为。王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王先生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邮寄了查处申请书,申请对北京市某村民委员会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王先生书面回复。北京市规土委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协调北京市规土委某分局处理。在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载明,分局已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具体结果建议其向乡人民政府进行咨询。王先生一直也未收到满意的查处申请结果。

    因此,圣运律师协助王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因机构改革北京市规土委职责由北京市规自委承担,所以在诉讼中王先生要求确认北京市规自委未适当履行法定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并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问题,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北京市规自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本案中,涉案的答复意见书是北京市规自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村民委员会调查后作出的结论性认定意见。村民委员会与该答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并未通知村民委员会,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王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在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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