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2-18 10:18:0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赵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山西省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山西省某村村民,并在该村各自拥有合法的住房。几年前,赵先生通过村委会得知本村的房屋因纳入规划范围被征收,但由于补偿数额不合理,赵先生和其他几位村民多次与拆迁方协商都未取得任何进展。
为维护合法权益,获得合理补偿,赵先生和家人协商之后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团队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争取合法补偿。
为了找到对赵先生比较有利的证据,王有银律师和团队办案律师协助赵先生分别向多个政府部门启动了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2018年8月,在团队办案律师的协助下,赵先生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规划范围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不料,申请发出15日后,赵先生却未收到关于上述材料的任何答复。
王有银律师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即市国土资源局)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遂协助赵先生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当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答复。
复议申请发出后,当地市国土资源局意识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性,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对赵先生等人申请的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公开。
复议结果
2018年10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赵XX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晋市国土资综字〔201871号),申请人(赵先生)也已签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确认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