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胜案:赔偿申请未得到征收部门正面回应,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3-02-15 17:16:42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哈尔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哈尔滨市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案情回顾哈

委托人 :哈尔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案情回顾

哈尔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是哈尔滨市某区合法经营的企业,占地5600余平方米。两年前,在未收到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将玻璃厂的厂房强制拆除,导致该公司的财产遭受到了重大的损失。企业的拆迁往往面对的是更大的压力,哈尔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委托人的诉讼程序虽然提起有难度,但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多起诉讼程序取得胜诉,强制拆除行为也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随后在此基础上,圣运律师再次协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企业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其具有强行清楚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法定职权,并且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被征收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有异议或者不赔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案涉委托人的厂房及相关附属建筑设施建成于90年代,距今有较长的历史跨度,部分厂房及相关附属建筑当时也已经获得了《建筑工程许可证》,因此厂房属于违建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属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予以仔细确认的职责范畴,这也关系到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哈尔滨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赔偿申请未得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正面回应,因此提起诉讼程序维护权益,作为拆除部门其应当先行对案涉公司的申请进行处理,如果未依法履行处理义务,案涉企业再依据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判决哈尔滨市某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案涉企业的赔偿诉请事项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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