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胜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02-06 17:37:41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陆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省九江市某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陆女士在江西省九江

委托人 :陆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九江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陆女士在江西省九江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由于当地的文化产业园文旅项目综合开发需要,陆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陆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阅读有限的案卷材料后,圣运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对案涉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因此特启动了系统性的信息公开程序,协助陆女士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案涉征收项目的用地批准以及申报材料,期望能通过信息公开程序掌握更多的有利证据便于后续程序的启动。但通过查询物流信息陆女士得知,县政府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后,时隔20个工作日的回复期限届满,也未曾以书面回复相关的申请。针对该行为,圣运律师即刻协助陆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

在复议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县政府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没有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一直未作出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复议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复议机关确认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陆女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