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994起胜案】陕西胜案:管委会驳回复议申请?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2-24 16:49:4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何先生等6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案情回顾 何先生等6

委托人:何先生等6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何先生等6人是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南北季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政府为启动“沣西新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将何先生等6人的宅基地及房屋纳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因担心这样的征收程序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影响,因此何先生等6人想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争取合法权益,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何先生等6人进行了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程序获知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关于西成新区2013年度第二十一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复批准将何先生等6人所在的南北季村等村组的4.3861公顷集体建设土地征收为国有。2018年7月9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批准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南北季村)》,依照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对何先生等6人进行补偿安置。但何先生等6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其向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但管委会却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

    圣运律师认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以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的依据。这也直接影响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际权益,这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案中,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应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而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作出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应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何先生等6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对何先生等6人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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