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98起胜案】河南胜案:确认拆除违法但拆迁户未获补偿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获

发布时间:2020-02-15 12:02:43 作者:

委托人:翟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翟先生是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居民

委托人:翟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翟先生是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居民,他在正阳县南环城路西段北侧建有合法的房屋。正阳县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22日给翟先生颁发了房屋使用权证,2001年9月16日又为翟先生换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正阳公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翟先生的房屋,但和周围其他几户的情况相同,翟先生从始至终未见过任何公告或通知。2017年4月18日,翟先生被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就在翟先生对限期决定书不服还未执行的时候,2017年8月30日,他的房屋被正阳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人员进行了非法拆除。失去住所、遭遇严重经济损失的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针对拆除行为,圣运律师协助翟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拆除违法之诉,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正阳县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由于县政府的暴力拆除,给翟先生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圣运律师协助翟先生提出了赔偿申请,但县政府一直都未对赔偿申请给予任何答复。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翟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政府赔偿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翟先生的房屋已经因拆除而灭失,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并结合损失清单,翟先生的房产直接损失加上屋内物品损害等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正阳县人民政府赔偿翟先生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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