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97起胜案】辽宁胜案:征收补偿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2-15 12:02:22 作者:

委托人:李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李先生在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人: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李先生在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某村有八十余亩承包地,因“高速公路辽宁中部环线抚顺段建设项目”被征收,地上附着物也被没有合法手续推平。自拆除后,李先生就补偿安置事项多次与征收方进行沟通协商,但双方一直就安置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十分严重的侵犯,生活的经济来源也受到了直接的影响,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依据抚顺市交通局作出原告八十余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辽中环高速公路(抚顺段)动迁零星树核量表》作为其资产依据,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土地上的资产继续宁评估,评估报告显示涉案资产价值共计三千余万元。

    因此,依据评估标准,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提起了诉讼,法院也在判决中判令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应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东洲区人民政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依法作出给予李先生等人承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决定。
 
    圣运律师认为,在《辽宁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中,对征战房屋、林木、果树、以及各种设施的补偿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林木及果树等也按照树龄和果树的各个时期划分出相应的补偿标准。

    东洲区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应当严格依照该方案进行执行。方案中对各种补偿划分出了范围,而东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中,只对李先生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笼统的统计,对于补偿数额的计算没有明确说明补偿面积、补偿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因此,该补偿决定的各项补偿费计算标准不清,不仅如此,李先生种植的果树也存在着树龄差,但这些在补偿决定中,都没有被作出说明。因此,这份补偿决定应当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再次协助李先生作出上诉,请求撤销补偿决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过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决定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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