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2-07 12:04:0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赵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
委托人:赵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银河路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赵女士在克拉玛依区北郊变电所东侧旧货市场E1区的房屋经国土及规划部门批准,建成于1993年,虽因客观原因此房屋未获得规划许可等相关证件,但也连续多年足额交纳土地使用费。涉案房屋2011年被纳入火星路东延工程项目范围,2018年2月8日,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银河路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拆除和破坏了赵女士的房屋。赵女士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况下,才能实施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而限期拆除的行为是作出拆除法定的前提条件,因此限期拆除的作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作出拆除决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既没有相关权利部门对赵女士的房屋是否违法进行认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街道办事处也没有提交赵女士房屋严重妨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证据。这种直接以一刀切的形式直接作出拆除决定的行为,应当属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赵女士进行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等系列。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圣运律师坚持协助赵女士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认可了赵女士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