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83起胜案】河南胜案:县违法拆除房屋?圣运律师助力获赔8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0-02-07 12:03:4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于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于女士是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居

委托人 :于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于女士是驻马店市正阳县真阳镇居民,在正阳县南环城路西段北侧建有合法的房屋。1996年9月正阳县人民政府给于女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7月25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又给于女士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正阳公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于女士的房屋,但于女士却从未见过任何公告或通知。2017年8月31日,于女士的房屋在正阳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被非法拆除,屋内的物品更是遭到了严重的毁损,这对于女士的生活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她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针对拆除行为,圣运律师协助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拆除违法之诉。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于女士的房屋证件齐全,属于合法建筑,并非县政府拆除时所称的违法建筑。其次,县政府在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未进行催告,拆除前未就拆除决定进行公告,未通知于女士腾空房屋,甚至未书面通知于女士到现场的系列行为,在程序上都应当属于严重违法。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正阳县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由于县政府的暴力拆除,给于女士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于女士提出了赔偿申请,但县政府一直都未对赔偿申请给予任何答复。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政府赔偿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驶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关于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在本案中,于女士的房屋已经因拆除而灭失,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于女士的房地产直接损失及地上物等附属物等损失共计80余·万元。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正阳县人民政府赔偿于女士的经济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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