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辽宁胜案:未经法定程序鉴定危房强制拆除房屋,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4-01-17 10:22:11 作者:

委托人 :孙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盘锦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号:(2023)辽1103行初8号

 
案件信息
 
委托人 :孙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盘锦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号:(2023)辽1103行初8号
 
案情回顾
 
孙女士在辽宁省盘锦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根据当地区政府发布的文件中,表示孙女士的房屋早在2015年就被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应当依照房屋征收法定程序、保证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妥善安置。然而在征收进程中,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孙女士房屋所在的小区已经被整体鉴定为D级危房,在此认定基础上,对孙女士的房屋作出并不合理的《安置方案》,随后相关人员将孙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但她却迟迟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无奈之下,孙女士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为了明晰征拆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孙女士提起诉讼程序,收集了相应的证据后,在此基础上再次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区住建局是辖区内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中,区住建局作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在孙女士未自行拆除危险房屋的前提下将房屋强制拆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履行补偿或者安置义务,因此孙女士起诉要求补偿安置应当被支持。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盘锦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孙女士补偿或者安置。

 
 
律师解析
 
先补偿后征收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流程,但是总有一些征收部门在未完成安置补偿工作时,就针对合法房屋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这样一来被征收人想要举证自己的损失就变得极为困难。有的情况下,由于房屋及附属物遭到损毁甚至丢失,被拆迁人很难找到充足的证据资料,那么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作出的评估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
 
圣运拆迁律师提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向征收部门申请查阅相关评估报告,以此作为申请补偿或者赔偿的依据。当然在圣运征拆律师的其他办案过程中,在房屋被强拆的情况下,圣运律师还会根据情况协助委托人准备资料去公证处制作《公证书》,以此证明室内存放的物品种类及损失情况。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够把握时机,尽快委托专业的人士,尽量抓住拆迁前期与征收部门谈判,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协商,毕竟律师能够结合拆迁活动的合法性,征收项目的不同给予大家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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