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31 15:13:44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杜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杜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杜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与房屋,因某道路建设项目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杜女士的房屋被烈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安置补偿。没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如此侵犯,杜女士愤怒之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通过圣运律师的调查、协商,随即协助杜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未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应当履行公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分类补偿等程序。《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本案中,区政府一直未履行征收补偿工作,既未与杜女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该行为明显侵犯了杜女士的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确认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