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2 10:21:39 作者:圣运律师
赵先生是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上河湾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30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及有证房屋99 92平方米。
委托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上河湾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拥有30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及有证房屋99.92平方米。2017年1月5日,和平区政府作出征收公告,决定对长白岛经济区九洲项目用地进行征收,赵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期间,赵先生的房屋于2017年12月24日被拆除,在拆除之前赵先生也并未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的任何关于房屋拆迁的书面通知,现场拆除人员也未出具任何相关手续。赵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针对房屋被拆除前,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并没有在拆除涉案房屋之前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拆除房屋前已经取得了赵先生的同意或者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这种拆除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调查处理意见》,并责令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苗女士、刘先生二人的查处申请进行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