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870起胜案】山西胜案: 市人民对查处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1-15 13:16:23 作者:

李先生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城北村村民,与高平市城北居委会签订合法营业场地承包合同承租土地

委托人: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高平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北城办事处城北村村民,与高平市城北居委会签订合法营业场地承包合同承租土地,在城北村凤和桥东承租了土地3余亩并修建合法房屋供个人居住与经营面粉厂使用。2013年6月,城北居委会告知该块土地被纳入“高平市政府丹河景区”规划范围内,并出具山西家豪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涉案房屋评估报告。

    该评估报告中多项数据与实际情况相悖,评估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严重不对等。为避免损失扩大,李先生拒绝签署以该数额为赔偿标准的安置补偿协议。在双方未达成意见一致的情况下,2013年6月10日,涉案房屋被相关人员强行拆除。直至2013年6月22日,李先生才看到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向高平市人民政府邮件了查处申请,请求确认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该告知书的行为违法。但高平市人民政府自2019年3月27日签收快递后,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本案中,高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李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告知其按照城北居委会规定期限自行拆除所建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该告知书与李先生的权益有直接关系。在高平市人民政府收到李先生邮寄的与此相关的查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但高平市人民政府对查处申请书视而不见,并未作出任何答复,这样的行为应被视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高平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李先生提交的《查处申请书》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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