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05 18:23:59 作者:圣运律师
黄先生是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马涧村村民,在村内兰浦路建有土木结构房屋一幢,并于1990年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委托人 :黄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 告 :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黄先生是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马涧村村民,在村内兰浦路建有土木结构房屋一幢,并于1990年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中2间2层登记面积为123.24平方米,1件1层登记面积为45平方米。因兰溪市马涧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黄先生房屋所在的兰浦路经规划改建为骥兴路,根据整治规划,黄先生的房屋需要拆除。黄先生与所在村干部会同镇政府虽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就拆迁安置补偿还未达成一致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2017年12月20日,黄先生的房屋遭遇了拆除。黄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开展了相关的系列程序。圣运律师认为,黄先生的涉案房屋是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马涧镇政府为美化城镇及乡村环境,对马涧镇辖区镇街、乡村开展环境整治,本身确实是一项利民、惠民的举措。虽在环境整治过程中,马涧镇人民政府结合地理环境、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决定对辖区相关道路进行改造建设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但整治过程应当依法律规定进行,在拆除黄先生房屋前,并没有相关部门作出过相应的拆除规定。
根据拆除现场的视频、图片案件证据资料,可以看出马涧镇人民政府的多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并对黄先生的家属进行劝阻。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除主体另有其人的情况下,马涧镇人民政府可被确认为房屋拆除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相关法律规定,马涧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应当被视为违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黄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了兰溪市马涧镇人民政府拆除黄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马涧镇人民政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马涧镇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