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4 21:42:08 作者:圣运律师
如何在拆迁后进行合理财务规划?,法律分析:在拆迁后,需要对财务进行合理规划。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其次,可以选择咨询专业财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规划。最后,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补偿和福利政
法律分析:在拆迁后,需要对财务进行合理规划。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等。其次,可以选择咨询专业财务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规划。最后,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补偿和福利政策,如安置补偿、就业创业扶持等。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拆迁安置补偿金应当计算被拆迁人的住房面积、居住时间、资产损失等因素,确保其合理安置。
2.《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房屋、构筑物或者土地等财产权益。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申请拆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4.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财建〔2010〕145号文件,明确了支持拆迁安置补偿金的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
以上是如何在拆迁后进行合理财务规划的法律分析和依据。
法律分析:在拆迁过程中,若权利人产生财务损失,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拆迁赔偿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房屋、土地、搬迁费用等。若权利人认为赔偿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因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政府征用土地时给予被征收、被征用、被占用的土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集体组织的房屋代表人员等合法权益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明确提出。财产补偿应当以征收决定产生的时间为基准,并根据拆迁时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拆迁赔偿应当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同时权利人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合理进行赔偿,减少因拆迁导致的财务损失。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补偿的对象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拆迁人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是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数量,以其中一定面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其余面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这对那些被拆除房屋面积较多,又难以支付补偿房屋与被拆除房屋结构差价的被拆迁人较适用。
二、收取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处理
不论是何种补偿方式,有一点是相同的。拆迁项目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被拆迁人主动搬迁,是根据政府的指令被动搬迁,是被拆迁人的非自愿行为。并且由政府下达统一的拆迁安置通知,这是以政府为主的拆迁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收到的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政部2005年8月15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三、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
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2、企业所得税
根据目前的政策,对内资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房屋、设备的拆迁、拆卸、运输、清理等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完毕冲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资本公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过确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但对于机器设备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的规定,同税法的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按照规定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资本化,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早在1998年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文件就明确,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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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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